工商注册,北京名士行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

首 页
|
|
|
|
|
|
|
|
栏目分类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注册
外商投资贸易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
外资企业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
外资企业设立审批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客户服务
 
外商投资注册 > 外资企业设立审批
外资企业设立审批

外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两类。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公司。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登记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国籍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虽然未登记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公司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公司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公司,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登记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登记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国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同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
一、外资公司登记审批权限
外资公司登记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实行政府逐项审批登记制度。投资总额大小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分类是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限的主要依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和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外资公司登记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2.外资公司登记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属鼓励类且无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二、外资公司登记程序
1、签订合作意向书,拟合作的中、外各方,通过初步谈判,签订拟合作项目意向书或协议书。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前,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3、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投资各方合作意向书
2、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
3、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登记的意见(部分行业)
4、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5、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5、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业务部门的意见
6、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预审或评估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商务局负责审批
外资公司登记商务局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3、中外双方签定的合同、章程
4、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副本
5、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6、董事会组成及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7、外商独资企业由外经贸部门一次审批,需提交的文件有: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董事会组成名单、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5、外资公司登记工商局需提交以下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30天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委托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
2、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4、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5、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6、企业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董事长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7、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企业住所使用证明,企业住所租赁的房屋,要提交房屋租赁协议(租期应在1年以上)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9、凡涉及城市建设(含占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和环境保护的,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10、从事经济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营项目,还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6、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7、外资公司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
3、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文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伯
5、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
8、外资公司统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批准证书之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前,需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1、出示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
2、填写企业统计登记表(一式2份)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外高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天内,向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审批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副本
外汇管理局审核上述文件后,填写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登记证》。
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在境内其他地区或在境外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9、外资公司银行开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a.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b.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a.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b.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10、外资公司海关手续
A、报关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2)、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合同、章程
(4)、批准进口设备清单
(5)、企业验资报告
(6)、外经贸委批复
B、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货物发票
(3)、进出口许可证影印件
C、报关提货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2)、货物发票
(3)、装箱单
(4)、进出口货物免征税证明
(5)、运(提)单
(6)、进出口许可证件
11、外资公司财政管理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管理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3、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本
4、企业的合同、章程

 
  友情链接: 国家工商总局 北京工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税务局 北京搜盟网站建设
您好!您是第 位浏览本站的客人
工商注册 版权所有@北京名士行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  网站地图
电话:010-62615816 传真:82623320Email:yangyang58585858@sina.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49号413室 Powered by SomooWms
工商注册 友情链接